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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篇)

发布时间:2016-11-18 来源:应急宣传队 阅读:1834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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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具体情况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国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省(区、市)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在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和地区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6.3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国际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国际救援活动,开展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发布时间为2006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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