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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打拐办主任:拐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死刑

发布时间:2015-06-18 来源:网络 阅读:1051

    原标题:安部打拐办主任就“人贩一律死刑”表态:特别严重的应死刑

    发微博称,拐卖情节特别严重的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南都讯 记者陈磊发自北京 昨天,“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帖子刷爆微信朋友圈。对于这一观点,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今天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6月17日,朋友圈一条帖子被广为转载,帖子中有一张底色为黑色的图片,图片上一位流着眼泪的男孩子并配文“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贩卖儿童死刑。”落款则为“某某公益宣传”。在此图片被数以万计的网民疯狂转发的同时,一些由资讯公众号发布的内容相似的帖子也纷纷露面。这些帖子都以视觉震撼极强的图片,配以情节曲折、催人泪下的寻子故事,十分煽情,最终的导向便是支持人贩子判死刑。

    随后,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今天上午,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发布微博,表达个人看法。他认为,鉴于拐卖危害巨大,应依法从严惩处人贩子,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以震慑犯罪。他同时建议,买方应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收买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陈士渠还提醒,家长应看护好孩子,加强防范,减少悲剧发生。

    链接

    《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入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上述八种情况的,都处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会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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