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应急中国网!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舆情&评论

红会财产理应接受民政部门监督

发布时间:2017-02-24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阅读:1936
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总体上看, 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两次常委会审议的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内部治理结构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各方面的关切,已经基本成熟。但是,在此次审议中,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要不要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

 

        针对前些年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此次法律修改特别强化了对红十字会财产使用的监督。可以说,在法律修订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如何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增强和保证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一直是一个焦点话题。

    实践中,各级红十字会的财产基本上都是来源于会费收入、政府拨款、捐赠款物、动产和不动产收入等。对于不少地方红十字会来说,政府拨款可能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和机构日常运行,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自然要接受审计监督。而对会费收入、动产和不动产收入等,组织内部的监督则至关重要。因此,对红十字会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首先应当是强化内部监督。这其中,一是要特别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和程序,以明晰的职责、科学的程序,让监事会能够切实发挥职责,从这一点上看,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还是有些缺憾的。二是要强化会员和理事会的监督权,这方面法律中的规定也稍显不足。如果内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不科学,外部监督部门再多,都难以保证资金用到最该使用的地方。

        至于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要不要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则主要应当考虑法律确定的红十字会财产的来源、用途以及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根据慈善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都要适用该法。红十字会经常参与的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活动,也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红十字会经常开展的募捐和捐赠活动,则是典型的慈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法律对红十字会参与慈善活动作出了特别规定,红十字会的慈善活动应当遵循慈善法的一般规定。特别是其用于慈善用途的财物的募捐、使用,由于红十字会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特别规则,因此,各级红十字会在开展募捐以及募捐财产使用时,必须遵从慈善法的规定。

        根据慈善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如果在红十字会法中明确“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法律上并无不妥。更何况,目前不少地方红十字会还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组织登记,而民政部门对登记的社会组织本身也要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就当前实践而言,由于不少人仍然感觉红十字会的财物使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如果能够明确民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特别是对募捐、捐赠财产的监督职责,对于确保财产合理使用、提升红十字组织的公信力,都不会是坏事。(朱恒顺)

 

分享到:0
应急装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