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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4 来源:陕西民政 阅读:3423

陕财办社〔2015〕58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夯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杨凌示范区)、县(市、区)三级(以下简称省、市、县)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2〕2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乡村人口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

第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三)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五)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四条 依据《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将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划分一般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大自然灾害四个等级。

        达到《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视为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未达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视为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

        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县承担、省级补助,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市县筹集。

        第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市、区)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会商情况及时通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对确认为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的,由省民政厅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第七条 市级民政部门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分县灾情数据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省民政厅。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抽样核查方法》,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倒损农房情况进行核定,并据此核定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数。根据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适时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灾区需求做出评估。

        第八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救助项目

        第九条 救灾资金包括市县安排、中省补助的资金。

        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为以下项目: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寒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省级储备物资的管理费用及补助市级民政部门代储省级救灾物资费用支出。

        第十条 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项目由省级根据灾情具体情况和财力确定。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的救助项目,由市县根据自身财力自行研究确定。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分类救助

        第十一条 救灾补助标准,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的标准由省级根据中央补助资金情况,参照中央补助标准,结合灾情具体情况和财力确定;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的标准由市县根据自身财力自行研究确定。市、县立足自身财力,可提高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按需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为:受灾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享受全额低保金或最高档次低保金的低保对象、主要劳动力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户、死亡人员家庭、重大伤病家庭、困难优抚对象,冬春救助期的灾后农房重建户。二类救助对象为:享受差额低保金或其他档次低保金的低保对象、主要劳动力三级或四级残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其他因灾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在发放救灾资金时,按类别分类分档救助。分档时应充分考虑各类对象的自救能力。分类救助标准由县级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报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

        第十三条 对遭受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可按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核定的自然灾害救助项目、标准,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灾害应急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必须按每次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过程申报,其中: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应有: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有: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农房倒塌户数和间数及需重建户数,严重损坏农房户数和间数及需重建户数,一般损坏农房户数和间数及需修缮户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有: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应有: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饮水和缺粮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市、县财政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有: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其中包括需口粮救助人数、需衣被救助人数、需取暖救助人数、需其他生活救助人数),市、县财政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按照灾情严重程度及各级责任,紧急拨付应急资金。

        省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评估核实后的灾情及中省补助标准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民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及时下拨资金,严格按照拨款文件明确的用途加强使用管理,并根据本办法中明确的省、市、县三级分担比例安排本级资金。其中: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拨付到县级,县级在收到拨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在收到省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收到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到人。

        各级必须严格按照灾情数据和受灾群众救助需求分配救灾资金。资金拨款文件同时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和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驻当地监督部门。

 

第六章 资金预算安排、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常年灾情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救灾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救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会议和工作调研、灾情核查、灾情会商评估、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及应急演练等开支。

        遭受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时,救灾资金由市、县负担,中省予以补助。

        应急救助资金,市级按每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安排本级资金、县级按每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安排本级资金;倒塌农房恢复重建资金,市、县按每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本级资金,西安、延安、榆林三市市、县承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其他各市市、县承担比例为6:4;损坏农房修缮资金,市、县按每户补助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安排本级资金,西安、延安、榆林三市市、县承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其他各市市、县承担比例为6:4;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市级按需口粮救助人口每人5元的标准安排本级资金,县级按需口粮救助人口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安排本级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市、县两级分别按需生活救助人口每人一次性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本级资金。

        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2081502]科目。

        第十七条 根据市级申请,省财政厅、民政厅按核定的灾情、救助项目和标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各受灾市(区)应对所辖各受灾县(市、区)按省上要求标准足额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其中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与市、县安排资金挂钩,对市、县未安排本级资金的,省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按照规定标准对市、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当年发生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市、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未达到本级应承担标准的,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次救灾资金时予以扣减。对足额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次救灾资金时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分配。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在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应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指定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受灾群众领取救灾资金时,应在《受灾群众救助花名册》上签字,原则上由本人领取,对本人无能力领取的老弱病残人员,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指定人员代领,代领人必须签字盖章,并将资金及时送达救助对象。

        第二十二条 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县(市、区),救灾资金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冬春救助确须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应严格按照招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市、县实物救助资金量不得超过省财政下拨总资金量的10%。市、县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可根据同级政府决定,用于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生活。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适时对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逐级逐户检查,定期、不定期进行通报,对违反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第二十五条 挪用、侵占或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的《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11〕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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