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应急中国网!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中心动态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上篇)。

发布时间:2016-12-22 来源:应急宣传队 阅读:1485
当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时,市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事件信息。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相应救助工作程序。

 

    对于突发事件,来应急宣传队寻找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看看有没有你需要的知识。应急中国网崔主任建议您仔细阅读,细心领会,慢慢回味。

 

    目 录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响应分级

  1.7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2.4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6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3 信息管理

  3.1 预警信息

  3.2 灾情管理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4.2 启动程序

  4.3 预警响应措施

  4.4 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5.6 信息发布

  5.7 外省(区、市)重大突发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响应

  5.8 京津冀救灾协同联动和支援外省(区、市)的应急

  援助响应

  6 善后救助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安置场所保障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救灾装备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宣教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演练

  8.4 奖励和责任

  8.5 预案实施

  8.6 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充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宗旨,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晰、保障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救助管理水平。

 

  1.2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外省(区、市)突发重特大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救助和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援助工作。发生以上突发事件,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由国务院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受灾老人、儿童、残疾人、伤病人员的救助需要,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1.6 响应分级

 

  针对本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需救助人数等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应急救助响应级别。

 

  1.6.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c.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需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0间或2000户以上, 1万间或3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7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7 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体系由市、区、街(乡镇)三级应急预案组成,居(村)委会制定应急救助工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突发事件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善后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负责组织协调省际间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工作。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项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指挥处置具体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市财政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相关保障工作。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或协助区政府做好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自然灾害的善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形势分析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统筹协调救灾捐赠、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

 

  (4)负责会同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相关善后救助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时本市的队伍支援和应急救灾物资、资金的援助工作。

 

  (6)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指导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本市人员在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伤亡事件的善后救助工作。

 

  (2)组织拟订、修订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3)负责收集分析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自然灾害形势分析研判,预测自然灾害形势,提出预防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分析评估灾情形势和灾区需求,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各相关单位应急救助工作的准备和执行情况;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值守应急工作和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7)负责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布相关捐赠和物资、资金发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对外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工作。

 

  (8)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工作的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公布接受捐赠热线、配合开展慈善募捐义演等宣传活动。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投资管理。

 

  (3)市教委: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因灾家庭生活困难学生的教育救助工作;负责在教育机构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4)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过程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及应急卫星通信保障工作。

 

  (5)市民委:负责提出制定少数民族因灾生活救助工作政策的建议。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集中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稳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区公安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失踪人员的查找,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及死因认定、统计报送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的统计、核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负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生活需求,开展对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灾后救助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开展农村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款物救助工作;办理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事宜;负责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突发事件救助需求相匹配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会同市民政局做好中央和市级救助资金及应急援助资金拨付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9) 市人力社保局: 参与制定人员伤亡的救助抚慰标准工作。

 

  (10)市国土局:配合做好室外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用地的有关工作;参与地质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11)市规划委: 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安置受灾群众建筑的安全性鉴定的组织工作。

 

  (13)市市政市容委: 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安置区的供气、生活垃圾处理等保障工作。

 

  (14)市交通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15)市农委:牵头负责农业生产基础数据统计汇总;参与农业自然灾害的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16)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恢复供水系统,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用水供应;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17)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8)市旅游委:负责协调在京旅游团队的疏散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旅游星级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单位受灾游客安置工作。

 

  (1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饮用水源,保证饮水卫生安全;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援助。

 

  (20)市审计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的救助款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1)市国资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所属企业资源,督促企业完成应急救灾物资的生产任务。

 

  (22)市地税局:负责按税收相关规定做好捐赠涉税事项的政策落实工作。

 

  (23)市质监局: 负责本市应急救灾物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协调相关产品质检机构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测。

 

  (24)市安全监管局: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需紧急疏散安置周边居民群众或给予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时,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2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食品安全,协助做好捐赠药品的检测和接收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26)市体育局: 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27)市园林绿化局: 按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配合有关专业部门做好公园、绿地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参与森林火灾等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28)市民防局: 负责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充分利用人防设施建立救灾物资短期储备和救灾物资发放场所;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29)团市委: 负责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社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30)市公安局交管局: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车辆、救灾人员通行。

 

  (31)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集中安置区的消防安全和防火宣传的指导工作;在满足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32)市红十字会:做好受灾群众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提供紧急阶段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3)北京卫戍区:按照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有关规定要求,配合事发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救灾物资。

 

  (34)武警北京市总队:配合事发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安置场所、救灾物资发放点等区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盗抢救灾物资事件的发生。

 

  (35)北京铁路局:负责救灾物资和捐赠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及时调度安排物资的装卸和发运,确保在途物资运输安全。

 

  (36)北京海关:负责协调对北京口岸的救灾捐赠物资进出关手续及货物的相关监管工作。

 

  (37)市国税局: 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救灾捐赠方面的税收政策。

 

  (38)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工作;参与地震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39)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40)北京保监局: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受理、赔付等工作;配合做好灾情核查统计,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41)民航北京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航拍灾区受灾情况;协调完成空投救灾物资等任务。

 

  (42)各区政府: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负责建立本区的应急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制定相应应急救助预案;负责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外)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本区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Ⅲ级、Ⅳ级响应的应急救助及灾后救助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和发动社会捐赠活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救助款物的发放。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全市应急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中长期工作规划及救助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2.6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Ⅰ级、Ⅱ级应急救助响应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指挥应急救助工作。

 

  (2)本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达到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Ⅰ级、Ⅱ级响应级别,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提请设立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指挥应急救助工作。

 

  (3)本市发生自然灾害损失程度达到Ⅲ级、Ⅳ级应急救助响应标准的,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达到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Ⅲ级、Ⅳ级响应级别,不需另行启动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根据现场应急救助工作需要或其他市属专项指挥部要求,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派驻应急救助现场工作组,协助区政府或市属相关专项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 信息管理

 

  3.1 预警信息

 

  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区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拟发布红色(一级)预警或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出现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时,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给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当突发事件风险解除后,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及时通报解除预警信息情况。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通报的预警信息,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情况,按照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所规定的相应工作职责,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警响应,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3.2 灾情管理

 

  3.2.1 自然灾害灾情管理

 

  (1)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分别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

 

  当发生自然灾害达到Ⅲ级以上响应等级的,以及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突出情况,市民政局自接到相关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报告后,应立即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最迟应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接报后2小时。

 

  (3)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市、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每日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每日12时之前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由区民政局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本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害损失程度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市、区政府应按照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程序和统计指标内容要求报送灾情信息。

 

  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在启动本制度后的初报阶段,市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报工作。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并报送至区级政府;区级政府在接到街(乡镇)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区汇总数据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区政府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市汇总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初报阶段结束次日后即进入核报阶段。市政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报工作。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送至区政府;区级政府在接到街(乡镇)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区核定汇总数据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区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市核定汇总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7)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13号)规定程序办理。

 

  3.2.2 其它突发事件信息管理

 

    当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时,市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事件信息。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相应救助工作程序。

   

    未完待续......

分享到:0
应急装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