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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下篇)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应急宣传队 阅读:1421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进入天气寒冷,气候干燥,能看到雪的冬季,大多数上班族开始改变自己的出行方式,那就是选择最快的交通工具地铁,因此,应急中国网崔主任提醒您继续关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刻不容缓,关注应急宣传队,学点应急小知识,关键时刻大用处。上篇文章说到第四点结尾,下面就从第五点说起。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网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秩序。

 

    5.2 保险理赔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报告

 

    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属于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牵头组成调查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必要时,修订城市地铁应急预案,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地铁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灾难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进行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国务院,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

 

    能够接受、显示和传达地铁事故灾难信息,为应急决策和专家咨询提供依据;能够接受、传递省级、市级地铁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能够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对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预案及地铁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有地铁运营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铁应急装备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地铁应急装备保障工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准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2.5 治安秩序保障

 

    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 物资保障

 

    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跨地区的物资调用。

 

    6.2.7 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资金准备。领导小组应急处置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与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10 应急保障的衔接

 

    省级、市级的应急保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应比照领导小组专家组的设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 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 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1.1 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发布日期为2006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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