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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篇)

发布时间:2016-11-09 来源:应急宣传队 阅读:1581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下篇)!

 

    6 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6.1.2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委办局。

 

    6.1.3各部门上报涉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6.1.4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6.1.5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接报的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6.1.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7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北京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市、区县、各相关委办局和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6.2信息共享和处理

 

    6.2.1由市信息办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与市政府台办、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部门密切配合,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或外交部批准,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6.2.3需要国际社会的援助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与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密切配合,积极与外交部联系,并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6.3.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市应急委员会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6.3.3全市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4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7 保障措施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1.1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2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配合建设统一标准、全市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7.1.3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7.2通信保障

 

    7.2.1市信息办负责,市通信管理局配合成立联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本市各电信运营公司、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运行部门,建立北京市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7.2.2市信息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北京市电子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为核心,整合社保社区网等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2.3由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和协调相关公司,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7.2.4市信息办配合市公安局,以市公安局已经建成的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整合其他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7.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1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3.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可代表市委、市政府直接调用。

 

    7.3.3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4应急队伍保障

 

    7.4.1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矿山、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4.2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县和相关委办局给予支持和帮助。

 

    7.4.3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国内外增援的应急处置队伍,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调动。

 

    7.4.4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全市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7.5交通运输保障

 

    7.5.1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地铁运营公司、市公交总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和民航华北管理局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与北京铁路分局和民航华北管理局的沟通和联动机制。

 

    7.5.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交通委、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铁路、空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6医疗卫生保障

 

    7.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6.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市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6.3在北京急救中心(120)和远郊区县急救分中心基础上,建设城近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和远郊区县乡镇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7.6.4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7治安保障

 

    7.7.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7.3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7.8物资保障

 

    7.8.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委办局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7.8.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省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7.8.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由市商务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7.8.4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区县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7.9资金保障

 

    7.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7.9.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经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3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9.4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5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1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依据北京城市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2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的规定设置标志牌。

 

    7.11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市科委负责,依托首都科研机构,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委办局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7.12法制保障

 

    7.12.1待国家《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处置法》正式颁布后,本市据此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

 

    7.12.2在实行紧急状态期间,市政府依法制定紧急条例、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有关义务的相关措施,不能按照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决定、听证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或采取有关措施。

 

    7.12.3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相关法规和保障制度。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8.1.1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1.2开设《北京市综合减灾信息网站》

 

    在北京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上,开设“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站”。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参与,市信息办负责开发,宣传党和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报道本市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内容。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远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8.2培训

 

    8.2.1公职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8.2.2市民的培训

 

    各相关委办局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8.3演习

 

    8.3.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2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项演练。

 

    8.3.3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委、市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委办局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分应急预案:是由区县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委办局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委办局: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市属各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9.2预案管理

 

    9.2.1应急预案制定

 

    (1)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应分为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四种。其中: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委、市政府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

 

    分应急预案由各区县,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2)各区县、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分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分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9.2.2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开展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国务院备案。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依据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9.2.3应急预案公布

 

    总体应急预案经过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后对外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发布。

 

    9.2.4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9.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名称


    1       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       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       北京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4       北京市大风及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5       北京市浓雾天气应急预案


    6       北京市冰雪天气应急预案


    7       北京市暴雨雷电天气应急预案


    8       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9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      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      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13      北京市道路抢险应急预案


    14      北京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5      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灾难处置预案


    16      北京市道路交通处置救援应急预案


    17      北京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预案


    18      北京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9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      北京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1      北京地区重、特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2      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3      北京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24      北京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5      北京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6      北京市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7      北京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28      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29      北京市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工作预案


    30      北京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31      北京市处置公共场所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32      北京市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3      北京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4      北京市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35      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5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维护和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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