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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产业

民间救援力量需要扶持规范

发布时间:2015-09-16 来源:网络 阅读:2260
目前,我国救援基本上依靠以110、120为主的政府应急救援体系,这些政府部门具有反应快、队伍强、设备好、协同组织严密的特点,理应成为社会救援的中坚。但民间救援力量也不能忽视,民间组织在一些特殊救援上更具专业优势,比如游泳能手在开展水上救援时往往比公安人员更有经验,登山好手在山地救援时更为专业。近年来,民间救援力量在洪涝灾害、雪灾、干旱、地震和其它遇险的各项救援活动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民间救援组织的活动还存在很多制约。首先是救援合法性问题。民间组织参与救援,往往是自发行为,其中难免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如救援是否专业、救援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技能资质,在救援中造成二次伤害、造成财物损坏是否需要赔偿等。其次是民间救援的经费来源不足,造成民间救援力量难以更大地发挥作用。第三,民间救援组织缺乏更高层面的引导和沟通。由于是群众自发行动,民间救援力量在救援前期的准备以及救援过程中,往往缺乏与前方的沟通,在行动组织中难免盲目。

  扶持民间救援组织的发展,应该是社会救灾与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建议:

  一、明确民间救援组织的身份和地位。对现有的民间救援组织开展调查,从参与人员、资质、设备、组织规章等加以核实、考核、认证,合格的给予登记,不合格的督促整改。

  二、将民间救援组织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加以规范管理和行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与民间救援组织的长期联系,在政府专业机构投入救援的同时,也应要求民间救援组织共同参与,增加救援力量,提高救援的成功率,形成政府应急体系和民间救援组织共同治理、分工合作的局面。

  三、给予民间救援组织一定的经费援助或提供设备,帮助其提高救援能力。政府部门应对民间救援组织的人员物力、财力投入等作出适当的补偿,对参与救援表现优秀的民间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开展对民间救援组织的培训,尽快提高和完善其救助技能。应组织民间救援队伍参加各地开展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以及抗震、消防、民政、红会、海洋等部门开展的救援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的配合协调性。

  五、民间组织开展救援时应该免责。民间组织开展救援时可能产生的对救援者和周围环境的伤害与损坏,在满足救援必需的前提下,应该免责。

来源: 人民日报 2013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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