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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防治之五】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发布“校园欺凌”的社会风险评估预警

发布时间:2015-08-25 来源:网络 阅读: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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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发布“校园欺凌”的社会风险评估预警,将其风险定级为“中高危”。

“校园欺凌”为“中高危”的风险评估定级依据主要有三项:

第一,全国连续发案,照片视频全球扩散

第二,当事人精神损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第三,责任不清晰,监管易现漏洞,仍将爆发同类事件

风险评估的参考资料:

①唐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7

②唐钧《政府风险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

 

 

2015年7月4日,《法制日报》视点版头条,刊发《“校园欺凌”风险定级亟须提高》,全文如下:

“校园欺凌”风险定级亟须提高

相关部门对“校园欺凌”事件风险定级偏低,导致“校园欺凌”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目前应该树立“校园欺凌”风险防治观念、明确“校园欺凌”的风险防治责任、健全“校园欺凌”风险防治制度、提高“校园欺凌”风险定级

 

近期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可谓触目惊心。

“校园欺凌”并非偶发事件。由于传统观念作祟,这类事件出现两种极端情况:大量个案被“内部消化处理”;如果被曝光,往往是事态严重、行为极其恶劣的个案。

专家认为,相关部门对“校园欺凌”事件风险定级偏低,导致“校园欺凌”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因此,对于“校园欺凌”的风险防治不仅要转变观念,还要健全风险防治制度,提高“校园欺凌”的风险定级。

 

欺凌多发农村及城乡接合部

“‘校园欺凌’因为当事人年龄过小,欺凌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所以通常并没有引起关注。老师家长只看到他们对我的不友好,根本看不到不友好的背后是因为某个无理的缘由引发的集体性的攻击与伤害。”在“知乎”网络问答社区上,一位曾遭受“校园欺凌”的网友这样写道。

 

一位在北京市某区教育委员会工作的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引发“校园欺凌”的都是一些很琐碎的小事。一些在成年人看来微不足道的小事,足以引发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6月24日,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警方接到一名昵称“叉烧肉”网友的举报,称有一伙女生经常在平定县城关中学附近欺辱同学,并将欺辱虐待的照片上传至手机交友APP“遇见”上大肆炫耀。从照片上看,这伙女生经常在固定地点围殴、掌掴、辱骂一女生,逼其下跪甚至拿烟头烫其身体。

经调查,办案民警很快锁定涉事女生王某及其同伙女伴。在王某等人新一轮施暴过程中,民警成功解救受害女生林某,并将王某一伙女生拘留调查。民警问其施暴的原因,王某称只是单纯看这种“书呆子”不顺眼,准备教训教训她。

从表面上看,“校园欺凌”行为并不会造成明显的伤害结果,但是,对作为未成年人的受害方而言,则会给他们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这种伤害甚至难以修复。

再次引用上述网友的话:“这件事情伴随着我整整一年。这一年中,我被人痛骂,被人殴打,被人吐口水,被人当作病毒般的存在。哭有什么用,找家长老师有什么用,一旦他们离开教室,欺凌只会变本加厉。我只能熬着,几度想要用自杀来报复他们以求解脱。这噩梦般的一年,我才小学六年级,迫不及待想要告别。”

 

上述区教委人士向记者介绍,“校园欺凌”事件在校园内发生的较少,一般发生在校园周边比较隐蔽的地方;从发生概率来讲,“校园欺凌”事件当事人以初中生为主。因为年龄小的学生都是由家长全程接送,而高中生的自我约束和自控力比较强;从“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时间来看,放学后的机率大,因为这段时间是管理的真空;从发生的区域来看,“校园欺凌”事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以及城乡接合部。

 

“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关口前置能够起到比较好的预防效果。”上述区教委人士说,这就是所谓的主动防。比如做一些预防性的排查工作,学校在前期摸排时,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化解。


 

粗放式社会风险管理需扭转

一般而言,实施“校园欺凌”的人群大致可分为两类:学生之间,均是未成年人;成年人参与的校园欺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校园欺凌”事件一旦发生,面临着处理难度大的问题,尤其是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校园欺凌”事件。

“‘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校方固然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这类事件一般发生在放学后这段管理真空的时段,学校管理手段难以全覆盖。”上述区教委人士说。

 

此外,据这名区教委人士介绍,“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很多学生家长并不希望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而是出于对学校的信任交由校方处理。可问题是,学校并没有相应的管制能力,只能通过调解来解决,如果遇到家长不配合,如受害方诉求过高等,矛盾反而变得不可调和。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认为,随着公众受教育水平以及国家普法工作的深入,粗放式的社会风险管理亟须扭转。现在是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的双重需求。

 

比如,目前对于“校园欺凌”的社会风险评估等级落后。据唐钧介绍,长期以来,“校园欺凌”事件的风险等级偏低,造成了对此类事件重视不够,从而忽略了管理。这也是“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管理的原因之一。


 

打破传统观念防治欺凌事件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风险防治,唐钧提出了三个层面的建议,放在首位的是,树立“校园欺凌”风险防治的观念。

 

唐钧认为,关于“校园欺凌”,传统观念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第一,传统观念中安全校园的“围墙观”。传统上的安全校园建设,仅指校园围墙内部的安全保障,一出校门就不再是校方的管辖;第二,传统观念中“校园欺凌”的“家丑观”。“家丑”不可外扬,其结果是纵容和变相鼓励“校园欺凌”;第三,“校园欺凌”的“游戏观”,当施害和受害方都是未成年的学生时,会倾向于定性为“游戏玩耍”“打打闹闹”,一般不去做法律层面的违法研判。处理方面也通常采取约谈家长、赔礼道歉等简单方式,施害方容易逃脱惩罚,“校园欺凌”的违法成本很低。

 

唐钧认为,“校园欺凌”实际上是长期存在的问题,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作祟,导致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是大量的个案被“内部消化处理”,并未被报道;二是如果被报道,往往是事态严重,行为极其恶劣的个案,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

 

“鉴于此,目前应该树立‘校园欺凌’风险防治的观念。通过思想教育课程、法制教育课程,积极进行宣传教育。”唐钧说。

 

唐钧提出的第二个建议是,明确“校园欺凌”的风险防治责任。

 

在唐钧看来,“校园欺凌”的监管责任是难题。校方通常只管校园内部。如果有校车,则有校车司机和工作人员做监管。如果学生在校门口被家长接走,则监管责任归家长。如果是学生们自行回家,则最容易发生“校园欺凌”,而此时的监管责任被分割为:学校、家长、属地等多个主体。

 

在现实中,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往往归于学校和家长。因此,学校应“主动防御、科学管理”,家长则要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的应尽职责。治理“校园欺凌”的责任,则往往分摊给了属地,因此建议属地政府针对校园周边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唐钧提出的第三个层面建议是健全“校园欺凌”风险防治制度。“校园欺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危机,对于这一点,唐钧从专业的角度给出了解释:一般而言,定级风险等级的依据是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唐钧认为,“校园欺凌”的风险定级应是中高危。其风险评估的定级依据是:全国连续发案,照片视频扩散;当事人精神损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任不清晰,监管易出现空隙,仍将爆发同类事件。要将“校园欺凌”纳入社会风险评估体系,就要积极做好“校园欺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开展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治的日常工作。鉴于“校园欺凌”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其恶劣,并容易导致家长们的集体恐慌,建议近期将“校园欺凌”设为高危风险,列入常态化的校园安全风险指标体系中去,进行常态的排查和预防。

 

唐钧还建议校方和属地积极配合,“立体联动”。校方可以向属地提供本校学生返家的路线图,而属地则需要评估这些学生返家路线,是否都有监控设备?是否有常备的巡逻力量?是否能阻止欺凌事件或降低其损害?在上述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学生们自救互助的功能,鼓励学生主动报警或上报校方,鼓励群众主动干预或积极报警,发挥现场“第一反应人”的功能,发扬“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互助精神。

 

法制网记者 廉颖婷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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