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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露水洗甲水禁止带入地铁

发布时间:2015-05-15 来源:网络 阅读:1689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获悉,根据5月6日新公布的《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市民携带2000ml(4斤)以上的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均会被禁入地铁,相关提示公告已出现在地铁站内。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授权,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委制定了符合首都轨道交通特点的《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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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违禁品具有一定杀伤性和危险性

据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公布的《目录》除明确了以往乘车规定的违禁物品外,对部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违禁物品,但具有一定的杀伤性和危险性的其他物品,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生活、生产用品也纳入轨道交通禁止携带范畴,如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另外,对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也作了禁带规定。

携违禁物若不自弃将可拒其进站

新公布的《目录》还称,凡是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禁止携带物品,即视为已带入轨道公共交通领域。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目录》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公交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积极研发大客流快速安检设备,已有所突破,将继续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尽快在北京所有地铁站点推广“人物同检”。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以来,轨道交通通过安检共查获违禁品7.3万余件,其中刀具类2.5万余件,易燃易爆物品2.0万余件,军警用具类540余件。公安机关按照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处理非法携带违禁品150余人,处理扰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人员10余人。

新京报记者 王大鹏

哪些常用物品禁止带入地铁

●烟花、鞭炮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等

●催泪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

●氧气、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

●枪支、子弹类

新增

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

据《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新京报)

《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二)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三)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四)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五)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七)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提示

在此,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提示广大乘客,依法维护轨道交通秩序,有序接受安全检查是每一名乘客的义务,请在日常出行中,一定要提前检查下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是否有《目录》中禁止携带的物品。同时,在进入轨道交通领域后,自觉接受、配合安检工作,如发现有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的物品者,请及时举报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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